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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七杂律 (6)
《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七杂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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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七杂律 (6)

  448 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赃重者,坐赃论。私物,坐赃论减二等。〔二0〕   【疏】议曰:得阑遗之物者,谓得宝、印、符、节及杂物之类,即须送官,满五日不送者,各得亡失之罪。「赃重者」,谓计赃重於亡失者,坐赃论,罪止徒三年。「私物,坐赃论减二等」,罪止徒二年。其物各还官、主。   449 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   【疏】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二一〕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著服色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物仍没官。   450 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疏】议曰: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无文可以比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阙,故立此条。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校勘记   〔一〕 及航者编舟作之 「之」原讹「?」,据文化本改。按:编舟为航而非?,?者编竹木为之。   〔二〕 计赃罪重於杖一百者 「百」原讹「伯」,据元大字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三〕 以故杀伤人者 「者」原脱,据文化本补。按:本条律文即作「以故杀伤人者」。   〔四〕 故注云但载即坐 「注」原脱,据文化本、宋刑统补。按:「但载即坐」乃本条律注。   〔五〕 各减於内失火一等 「各」字处原误空,据宋刑统补。按:本条律文即作「各减一等」。   〔六〕 延烧庙及宫阙者 「宫」原讹「官」,据元大字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义、宋刑统改。   〔七〕 若因失火有杀伤人者 「失」原脱,据文化本补。按:本条律文即作「失火」。   〔八〕 其守卫宫殿 「宫」原讹「官」,据元大字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九〕 其亡失符节印以下误毁者 按:「误」字上疑脱「及」字,本条律文云「亡失及误毁者,各减二等」。   〔一0〕关刺律虽无文 「关刺」原讹「职制」,据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一一〕非大事应密 原误倒作「应密非大事」,据文化本乙正。按:本书卷九职制律「漏泄大事应密」条律文即作「非大事应密」。   〔一二〕竟不视书者 「竟」原讹「意」,据宋刑统改(宋刑统避宋翼祖嫌名「竟」写作「终」)。按:竟者,终也,前云「初虽误发」,此云终不视书也。「意」字形近致讹。   〔一三〕计所错数 「数」原脱,据岱本、律附音义、宋刑统补。按:本条疏文亦作「计所错之数」。   〔一四〕不因食次而持去者 「不」原讹「而」,据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一五〕并准盗法 「准」原作「名」,罗振玉敦煌石室碎金李氏旧藏杂律疏残卷跋云:残卷作「并准盗法」,「今本准误作名」。今从改。按:本条律文云「其弃毁者准盗论」,亦可证作「准」是。   〔一六〕其经战阵而损失者 「而」下原有「有」字,罗振玉敦煌石室碎金据李氏旧藏杂律疏残卷校云「今本而下衍有字」,今从删。按:律附音义亦无「有」字,本条疏文述律亦作「其经战阵而损失者」,均可证「有」字乃衍文。   〔一七〕制敕并是 「并是」原误作小字并列,据敦煌写本李氏旧藏杂律疏残卷、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正。

《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议卷第六名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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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议卷第六名例 (2)

  注:即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同事共与,若一事频受及於监守频盗者,累而不倍。   【疏】议曰:假有十人,同为铸钱,官司於彼受物,是为「因事受财」,十人共以钱物行求,是为「同事共与」;或断一人之事,频受其财,是为「一事频受」;若当库人於所当库内,若县令於其所部频盗者:此等三事,各累而不倍。若同事别与,或别事同与,各依前倍论,不同此例。   其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   【疏】议曰:一事分为二罪者,假将私马直绢五疋,博取官马直绢十疋,依律:「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计所利以盗论。」须分官马十疋出两种罪名:五疋等者,准盗论,合徒一年;五疋利者,以盗论,亦合徒一年。累为十疋,处徒一年半是也。此为庶人有兼丁作法。若是官人、品子应赎及单丁之人,用法各别。假有品官贸易官物,五疋是利,即合免官。其八品、九品,止有一官者,免官讫,仍徵铜十斤。若六品以下监临官司,便同自盗。若将以盗五疋,累於准盗五疋上,从准盗作法,合徒一年半。累并既不加重,止从一重论,直取以盗五疋,加凡盗二等,处徒二年,仍除名。其品子应赎者,直取五疋利,徒一年真役为重。   罪法不等者,则以重法并满轻法。罪法等者,谓若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计所利以盗论之类。罪法不等者,谓若请官器仗,以亡失并从毁伤,以考校不实并从失不实之类。   【疏】议曰:假有官司,非法擅赋敛於一家,得绢五十疋:四十五疋入官,坐赃论,合徒二年半;五疋入私,以枉法论,亦合徒二年半。即以入私五疋,累於入官者,为五十疋,坐赃致罪,处徒三年。   注:罪法等者,谓若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计所利以盗论之类。   【疏】议曰:贸易官物,已从上解。或有判事枉法後,受绢十疋,五疋先许,是真枉法;五疋先未许,得枉法後然始总送,更有如此等事,并合累论。故云「之类」。   注:罪法不等者,谓若请官器仗,以亡失并从毁伤,   【疏】议曰:谓军防之所,请官器仗,假有一千事,亡失二百事,合杖八十;毁伤四百事,亦合杖八十。故杂律云:「请官器仗,以十分论,亡失二分,毁伤四分,各杖八十;亡失三分,毁伤六分,各杖一百。」今以亡失二百事,累於毁伤四百事,〔七〕同毁伤六分之罪,合杖一百。   注:以考校不实,并从失不实之类。   【疏】议曰:职制律:「贡举非其人,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考校不实,减一等。失者,各减三等。」假有考校九人,二人故不实,合科杖一百;七人失不实,亦合科杖一百。须以故不实二人,并从失不实七人之上,为九人失不实,合徒一年。又,户婚律:「脱口以免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其漏无课役口,四口为一口。」假令脱有课役二口,合徒一年;漏无课役十口,亦合徒一年。须以有课役二口,并於无课役十口之上,为无课役十二口,处徒一年半之类。   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八〕   【疏】议曰:假有以私物五疋,贸易官物直九疋,五疋准盗,合徒一年;计所利四疋,合杖九十。「罪法等者则累论」,以四疋累於五疋上,总为九疋,不加一年徒坐,止从准盗,处徒一年。并者,如前器仗,亡失一分,毁伤二分,俱合杖六十。以亡失一分,并毁伤二分之上,止是三分,未满四分,不合加罪,止从亡失一分之类。   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   【疏】议曰:假有八品官,枉法受财五疋,徒二年半;不枉法受财十二疋,亦徒二年半;窃盗二十四疋,亦徒二年半;监临受财三十九疋,亦徒二年半;又诈欺取财二十四疋,亦徒二年半;又坐赃四十九疋,亦徒二年半:倍得七十六疋二丈。又请?十张,亡失一张,合杖六十。其赃总累为坐赃五十疋,合徒三年,馀赃罪止不加。据枉法,合除名;不枉法,合免官;盗者,倍备,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等,并没官;亡失官?,备偿;坐赃,罪止徒三年之类。如有二罪以上俱发者,即先以重罪官当,仍依例除、免,不得将为二罪唯从重论。   46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   【疏】议曰:「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若大功以上亲」,各依本服。「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服虽轻,论情重。故有罪者并相为隐,反报俱隐。此等外祖不及曾、高,外孙不及曾、玄也。

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都可以帮助企业提供什么服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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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都可以帮助企业提供什么服务呢?

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从服务模式上来说,大体分为五种: 1、顾问式 中国最早出现的以提供方案为主的咨询服务模式,这种方式对管理基础比较好的企业可以呈现效果,对当今中国更多管理基础相对薄弱的企业效果较差。国外的管理咨询公司一般采用顾问式咨询,像麦肯锡,IBM等咨询都是这种类型。 2、培训式 主要是通过课程进行知识的传播,这种形式多样,专业课程齐全,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需求,以专业知识提升横向资源交流的方式服务。这种主要就是培训公司,像聚成等。 3、驻厂式 主要是通过专业的咨询师进驻企业,全程辅导企业实施管理升级,全面导入科学化的管理模式,整体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企业管理团队的专业能力;全面辅导企业实现管理目标,对企业进行贴身保姆式的服务。这种咨询公司常见于广东省,因为广东省是中国制造型企业的前沿阵地,工厂管理水平相对而言更高,企业的老板更理性更注重咨询价值。驻厂式咨询公司的老师吃住在企业,手把手的教,注重实际问题的当下解决。 4、托管式 托管式咨询是与咨询公司价值观、经营理念高度统一的企业实行的战略合作共同发展的一套咨询服务模式。咨询公司派驻专业化精英团队,亲自操刀全面经营管理,让企业进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5、教练式 咨询师定期去企业辅导,以参谋顾问的方式进行企业服务。教练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工具,能使被教练者洞察自我,发挥个人的潜能,有效地激发团队并发挥整体的力量,从而提升企业的生产力。毕度海企业管理通过目标教练全程跟进辅导形式,有效打造学习型自组织,快速将管理者转化 为目标教练®,并打造一套梯队人才培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