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的位置:博客网 > 生活 > 正文

目录

1,安徽省司法厅的下属单位

安徽省司法厅的下属单位

省监狱管理局(负责人:姜明 省监狱管理局为省政府负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的副厅级部门管理机构,隶属省司法厅管理。基本职能任务是,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全省监狱系统的法制建设,规划全省监狱设置和布局,指导全省监狱系统执行刑罚和监管改造罪犯工作,管理省直监狱单位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装备设施和国有资产。全省监狱系统现有监狱单位22个,其中省直监狱单位19个,包括两个监狱管理分局、11个监狱和少年犯管教所、罪犯技术培训中心、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监狱工作研究所、监狱工作设计室和安徽天都大酒店,地市监狱3所。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内设13个正处级部门。 (负责人:胡来龙,.安徽警官职业学院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单位,副厅级建制,隶属安徽省司法厅管理,业务上接受省教育厅指导。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就业为导向,立足行业、面向政法、服务社会,组织完成以培养法、警类高等职业实用型人才为重点的学历教育的任务。 二、按照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制定、实施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为教学和社会实践服务。三、做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和成人学历教育的教学与管理工作。四、承办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陆勤玉 制定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审定并组织有关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指导、监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及其开展情况。管理法律援助经费。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2,安徽省司法厅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编制151名(含劳教局编制4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省劳教局领导职数为2正3副,其中局长、政委按副厅级配备。离退休工作处编制单列9名,其中处级职数1名。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15名,暂予单列。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纪检监察(审计)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3,安徽省司法厅的领导介绍

孙建新,男,汉族,1953年10月出生,山东蓬莱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70年7月参加工作,197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十届省政协常委,省委政法委委员,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党委书记。负责省司法厅全面工作,分管省监狱管理局工作。洪禹候,男,汉族,1957年1月出生,安徽泾县人,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1975年3月参加工作,198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省司法厅厅长、党委副书记。王春敬,男,汉族,1955年10月出生,安徽阜阳人,大学学历,农学学士,1974年5月参加工作,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省司法厅巡视员、党委委员,分管省劳教局(省戒毒管理局)、国家司法考试处、省监狱劳教警官培训中心。张  武,男,汉族,1955年3月出生,江苏新沂人,党校研究生学历,1974年3月参加工作,1976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省司法厅巡视员、党委委员。分管厅法律援助工作处、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陈道喜,男,汉族,1953年10月出生,安徽寿县人,党校大学学历,1972年11月参加工作,197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十届省政协委员。现任省司法厅副厅长、党委委员。分管公证管理处、社区矫正处、财务装备处;联系徽元公证处工作。张国安,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山东临沂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学士,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省司法厅副厅长、党委委员。分管基层工作处、法制宣传处(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夏训发,男,汉族,1956年12月出生,安徽庐江人,党校大学学历,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省司法厅副厅长、党委委员。分管厅办公室、离退休工作处和警官学院工作。沙奇志,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湖北洪湖人,硕士研究生学历, 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省司法厅副厅长、党委委员。分管厅法制处、律师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基建办,联系省律师协会。胡之春,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安徽繁昌人,大学学历,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省司法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负责纪委监察室工作,协助厅主要领导分管省监狱管理局工作。黄冰霓,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安徽滁州人,大学学历,历史学学士,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党委委员。负责政治部工作,分管人事警务处、组织教育处、机关党委工作。2013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夏月星任省司法厅副厅长

4,安徽产假188天已经实施了吗

安徽产假188天没有实施,产假的相关规定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的发放方式如下:1、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5,安徽产假158天怎么算

法律分析:安徽产假158天是用国家法定产假98天加上安徽产假60天计算的。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安徽地方相关法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60日,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安徽在此基础上增加60天,共为158天。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6,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做个人亲子鉴定吗,还是只做司法鉴定

亲子鉴定一般分为两大类,根据类别不同,出结果的时间也会有不同。一类是个人隐私亲子鉴定,这样的情况就是你对你和孩子的亲子关系有质疑的时候,想要私下做一个鉴定,这种亲子鉴定一般3-5个工作日出结果.【有什么不懂可以私信我】

第二类是司法亲子鉴定,一般用于司法诉讼,亲子关系认证,还有司法上户口等等,这类鉴定一般需要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鉴定方亲自派人现场采集样本及z被鉴定人的照片,指纹等信息。这种鉴定一般是5-6个工作日出结果还有特殊需要加快的最快一般在24小时出结果,这种鉴定费用一般会比较高一些。

7,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2022

安徽省自2003年9月1日开始律师服务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一般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元至2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800元至2000元;一审审判阶段每件收费1000元至5000元。在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中,侦查阶段每件收费800元至3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1000元至5000元;一审审判阶段每件收费2000元至6000元。律师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800元至5000元。律师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每件收费500元至3000元。在办理财产犯罪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涉及财产数额的1%~5%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不得低于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中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办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规定的标准收费。律师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方面,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每件案事收取500元至5000元的基本代理费,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取: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每件按..5%~3.5%收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每件按1.5%~2.5%收费;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每件按0.5%~1.5%收费;1000万元以上每件按0.25%~0.75%收费。

8,安徽律师收费标准2022

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适用于安徽省的每个地区,包括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淮南市、马鞍山市、淮北市、铜陵市、安庆市、桐城市、黄山市、滁州市、天长市、明光市、阜阳市、界首市、宿州市、巢湖市、六安市、亳州市、池州市、宣城市、宁国市。一、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鉴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0〕18号)执行期已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规定,现重新公布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仲裁、代理案件执行和申诉(指代理提起再审前的申诉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办理专项法律事务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附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委托人聘请一名律师为准,委托人聘请两名及其以上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聘请律师的人数分别计件或计时收费。 三、律师办理疑难复杂、耗时较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二审、重审、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5倍(风险代理收费除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备案后发布。 四、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员等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和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或请求劳动保险金、劳动赔偿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生活确有困难,难以承担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1200-8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200-8000元/件 (3)审判阶段1200-15000元/件 2.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 1000万元以上1-2%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 (二)计算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时限、收费数额或比例。合同中应当载明已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二、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知识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 1、收费项目 2、收费标准 3、争议标的、 4、收费方式、 5、收费数额、 6、付款和结算方式 7、争议解决方式等。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