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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仓山区教育局电话
- 2,福州市仓山区教育局电话号码
- 3,福州市教育局电话号码
- 4,福州仓山区教育局电话
- 5,仓山教育局的电话号码
- 6,福建省教育局电话
- 7,福州市教育局电话是多少?
- 8,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电话
- 9,2022年春季福建福州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 10,《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通知
1,仓山区教育局电话

仓山区教育局电话:0591-83441764 仓山区教育局为仓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为仓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中共仓山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正科级。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本区教育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区各级各类教育,组织实施全区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统筹指导全区民办教育工作。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统筹指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管理,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四)指导协调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导中职学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基础能力建设;指导和推进全区社区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全区终身教育工作,承担区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区属中小学、中职学校、学前教育、扫除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对镇街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组织开展全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监测。 (六)组织编制区级教育部门经费预决算草案,按规定负责区级教育经费的管理;提出区级教育经费的安排计划;负责统计并监测全区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按规定管理国内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捐赠;按规定对教育经费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七)主管全区教师工作;负责拟订中小学新教师招考聘用计划和方案;依法管理初中以下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及区属学校教师职务评聘、考核培训、表彰奖励;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八)参与制定区属高中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区属中小学、中职学校学籍管理;负责辖区内学生资助工作。 (九)指导区属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区属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科技教育、社会实践、国防教育等工作。 (十)负责区属学校办学条件装备和基建工作。 (十一)指导区属学校安全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学校的突发性事件。 (十二)负责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福州市仓山区教育局电话号码
福州市仓山区教育局电话号码如下: 福州市教育局地址是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新城办公区B座8层至12层,福州市教育局电话号码是0591-83350613。 福州市教育局职责调整为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职责。福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统筹指导全市民办教育工作等。 教育局的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重要党务、政务、事务工作;负责起草教育局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文字材料的综合等。 2、政策法规科研管理处:负责全国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负责全国教育系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3、人事处:负责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教师轮换、表彰奖惩工作、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等。 4、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经费管理、筹措的有关政策规定;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和计划执行情况等。
3,福州市教育局电话号码
福州市教育局电话号码:0591-83336611。 福州市教育局,是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设立福州市教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实行一个机构。 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地址在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 福州市教育局主要工作是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定稳定工作。
4,福州仓山区教育局电话
福州仓山区教育局电话0591-83321389。 福州市仓山区教育局是负责该区域统筹、规划、管理、监督和服务全部教育事业的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推进该区域的教育发展计划、贯彻执行国家现行中小学教育法规和政策、推进教师队伍建设、督促各级学校加强内涵建设等。以下是福州仓山区教育局的电话号码。 福州仓山区教育局咨询电话:0591-83785526福州仓山区教育局办公室电话:0591-83785871福州仓山区教育局综合管理科电话:0591-83785872福州仓山区教育局干部教师处电话:0591-83785448福州仓山区教育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处电话:0591-83785646 福州仓山区教育局教育科学研究处电话:0591-83785368福州仓山区教育局体育与艺术教育处电话:0591-83785317福州仓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电话:0591-83785723 以上是福州仓山区教育局的主要部门电话号码,如果您有任何教育方面的问题或需求,可以拨打相应的电话进行咨询或申报。同时,仓山区教育局还开设了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可以通过网络方式获取更多的教育信息和服务。 福州仓山区教育局是一个负责管理、监督、督促和服务该区域教育事业的政府部门,属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下设的一个教育行政机构。福州仓山区教育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并推进该区域教育发展计划,进行教育规划和统筹管理; 2.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和保障该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正常运行; 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开展教师培训和评价工作; 4.督促各级学校加强内涵建设,推进教育质量、教学改革和创新。
5,仓山教育局的电话号码
仓山教育局的电话号码介绍如下: 仓山区教育局电话:0591-83441764 仓山区教育局为仓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为仓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中共仓山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本区教育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区各级各类教育,组织实施全区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统筹指导全区民办教育工作。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统筹指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管理,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四)指导协调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导中职学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基础能力建设;指导和推进全区社区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全区终身教育工作,承担区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区属中小学、中职学校、学前教育、扫除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对镇街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组织开展全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监测。 (六)组织编制区级教育部门经费预决算草案,按规定负责区级教育经费的管理;提出区级教育经费的安排计划;负责统计并监测全区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按规定管理国内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捐赠;按规定对教育经费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七)主管全区教师工作;负责拟订中小学新教师招考聘用计划和方案;依法管理初中以下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及区属学校教师职务评聘、考核培训、表彰奖励;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八)参与制定区属高中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区属中小学、中职学校学籍管理;负责辖区内学生资助工作。 (九)指导区属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区属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科技教育、社会实践、国防教育等工作。 (十)负责区属学校办学条件装备和基建工作。 (十一)指导区属学校安全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学校的突发性事件。 (十二)负责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6,福建省教育局电话
福建省教育局电话有0591-83349431、0591-87677797、0591-38105839、0591-63050285、0591-83613321、0591-63190303、0591-28923771、0591-85232540。 福州市教育局0591-83349431;鼓楼区教育局0591-87677797;台江区教育局0591-38105839;仓山区教育局0591-63050285;晋安区教育局0591-83613321;马尾区教育局0591-63190303;长乐区教育局0591-28923771;福清市教育局0591-85232540。 福建省简介 简称“闽”,省会福州。位于中国东南沿海,陆域界于北纬23°33′至28°20′、东经115°50′至120°40′之间,东北与浙江省毗邻,西北与江西省接界,西南与广东省相连,东南隔台湾海峡与台湾省相望,陆地总面积124000km²。 福建省,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呈“依山傍海”态势,境内山地、丘陵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90%;地跨闽江、晋江、九龙江、汀江四大水系,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2020年8月,入选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
7,福州市教育局电话是多少?
福州市教育局:0591-83332391; 福州市市效能办监督电话:0591-83311225 福州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处:0591-83349431 福州市教育局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B座9层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咨询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 扩展资料: 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教育局作为主管全市教育事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与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福州市教育局设12个职能处(室)。挂靠以下两家单位: (一)市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福州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负责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定语言文字应用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社会各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组织、指导培训普通话骨干师资工作;负责重点行业专业人员普通话测试工作;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 (二)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和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检查、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组织有关调研工作,督促、指导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办工作;参与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协调,协助抓好中小学校园治安和在校生违法犯罪的预防矫正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福州市-毕业生调整就业改派手续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福州市教育局
8,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电话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电话是0591-86215687、86215671。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成立于2011年10月,是福建省教育厅直属的副厅级单位,由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高中会考办公室三个单位组建而成。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内设办公室、研究与宣传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自学考试处、高中会考与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处、社会考试处、命题处、信息技术处等八个处室。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和招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全省教育考试和招生的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教育考试和招生工作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汇总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省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及有关教育考试的命题、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 (三)承担全省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高校招生工作。 (四)拟订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拟定主考学校;指导本省社会助学工作;管理自学考试考生学籍,颁发自学考试学历证书。
9,2022年春季福建福州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认定权限及受理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的以下人员,可向福州市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户籍在福州地区的中国公民;
2.持有福州地区有效居住证的中国公民;
3.2022年福州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4.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福州地区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福州地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5.驻榕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具体认定时间、方式、对象及事项等以各县(市)区教育局通知为准。
(二)教师资格种类及学历条件要求
1.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或通过“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认证。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学位认证,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学位。
(三)其他认定要求条件
1.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其中,申请普通话语音学科教师资格的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其以上水平,申请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3.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在本公告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网上申报事项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逾期不能补报。网报时请按照系统提示进行身份注册,在网页上填报并提交申请信息。
账号注册及报名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常见问题”栏目相关问题说明和“使用帮助”中“申请人账号注册登录使用手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如问题无法自行解决,可查看“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栏目发邮件或电话咨询。
(一)网上申报时间及事项
2022年春季福州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工作根据不同人员类型分两批次进行,请申请人务必认真阅读有关要求并按自身实际情况正确选择认定机构、网报时间段和现场确认点信息,未按操作要求进行报名的申报人员,将无法通过现场确认审核。
1.第一批次网报时间:2022年4月18日9:00至4月29日17:00。
2022年4月29日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且已取得认定要求的学历证书的申报人员,可在本时间段内网报。网报认定机构应选择“福州市教育局”,现场确认点应选择“福州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处”。
特别提示:本批次网报“是否在校生”需选“否”。申请人为“未取得毕业证书,在校最后一学期”的请在第二批次网报。在读研究生可在“是否在校生”一项选择“否”并以已取得的学历进行本批次网报。
2.第二批次网报时间:2022年5月25日9:00至6月20日17:00
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申报人员,可在本时段内网报。
其中由就读高校统一组织办理的2022年福州地区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师范类毕业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下同)申报人员,网报认定机构应选择“福州市教育局”,现场确认点为申请人就读院校;其他申报人员网报认定机构应选择“福州市教育局”,现场确认点应选择“福州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处”。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申报操作提示信息,按照网上申报流程和提示,真实、准确地填写个人申报信息,如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所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学科,应与其考试合格证明上所示一致,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致使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申请人应在《个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如与事实不符,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3.在读非2022年毕业研究生应以已经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系统中的“是否在校生”栏需选择“否”。
4.申请人网报填写学历信息(港澳台学历、国外学历除外)及普通话水平信息时,应优先选择系统比对核验(选择“核验学历”“核验证书”类型,输入学历证书编号、普通话证书编号信息,点击“核验”按钮,系统将自动比对核验)。如果核验不到学历信息、普通话证书信息,请补全相关信息并扫描或拍照对应的证书原件上传,系统将显示为待核验,确认时申请人需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前往现场办理。
如申请人所持有的学历为港澳台地区学历或者国外留学学历,无法进行学历核验,请选择核验类型为港澳台地区学历或国外留学学历,并上传《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建议持港澳台学历或国外学历的申请人提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cscse.edu.cn)进行学历认证。
5.个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应重新登录网报系统,查看个人当前申报状态、信息及现场确认注意事项,请务必留意个人网上申报状态及认定机构给予的留言信息。
三、现场确认资格审核
(一)确认的对象、地点及时间
1.2022年福州地区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现场确认由就读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具体地点、时间以申请人所在院校通知为准。
2.其他网上申报人员网报后,认定机构将进行初审,根据不同情况提示申请人修改完善网报信息、申请线上确认或申请线下确认。请申请人留意网报系统上的留言信息。
(1)收到提示可申请线上确认的,可在系统留言告知时间段内用申请人本人帐号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fujian.gov.cn/)搜索“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办事站点选择“福州市直”,办理单位选择“福州市教育局”,按照办事指南材料清单要求拍照或扫描相关材料线上提交申请。市教育局收到符合条件的确认申请后,将发起快递上门取件,请申请人提前准备相应材料;教师资格证办理完成后,将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请申请人申请线上确认时,准确填写地址及联系方式。未收到提示可申请线上确认信息的,请勿线上申请确认,以免因材料不全审核不通过,影响本次认定。收到线上确认提示因故未在7月10日前进行线上申请的,请于7月20日前线下申请现场确认,以免因认定系统关闭前未能收取所需材料影响本次认定。
(2)收到提示申请线下确认的,请在提示时间前往福州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处(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社会事务类114-117号窗口;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进行现场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将现场发放教师资格证。如无法在预定时间前往现场进行线下确认,请提前联系认定机构调整时间(联系电话:0591-83349431)。现场确认于7月20日17:30截止。
网报时以“在校生,最后一学期”身份进行报名的(即网报时未取得认定要求的学历证书),可以在取得学历证书后登录教师资格网将个人信息修改为非在校生,并核验学历信息,联系认定机构审核是否符合线上确认条件,也可在收到线下确认提示后在指定时间线下申请现场确认。
(二)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1.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注意:该照片用于制作证书,必须与网报时提交的照片相同,人像比例合理,图像清晰。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在有效期内,线上确认无需提交)。
3.申请人申请时身份材料。
(1)本市户籍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本市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包括户口簿主页和申请人个人单页的复印件,复印件还应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线上确认需申请确认时原件拍照上传,纸质材料无需寄送)。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应提供《福州市居住证》原件(线上确认需申请确认时原件拍照上传,纸质材料无需寄送)。
(3)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需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预计毕业时间应在2022年及以后;线上确认需申请确认时原件拍照上传,纸质材料无需寄送)。
(4)在福州市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居住地址在福州地区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在福州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应相应提供:港澳居民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台湾居民提供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线上确认需申请确认时原件拍照上传,纸质材料无需寄送)。
(5)驻榕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应提供军官(士兵)证或警官(士兵)证原件。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经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
5.学历证书原件及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学历信息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港澳台学历应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应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线下进行现场确认。
6.《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一份。需经本公告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定体检合格。
各类申请人员除上述材料之外,还应分别提交的材料:
7.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应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经中国教师资格网验证通过的无需提交)。其中考试合格证明未核验通过则需由申请人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进一步确认,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未核验通过则需由申请人与所在高等学校进一步确认。
9.港澳台居民需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有需要,申请人可在现场受理前申领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领取函件可到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福州市教育局审批后台,联系电话0591-83349431)。
注意事项:申请人网上申报成功后,必须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确认网报信息,否则报名无效。提交材料经线下现场确认的,原件(不含证明材料和体检表)退还申请人,其他材料统一按上述顺序上交现场确认点。
四、体检
2022年春季福州市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委托福州市第一医院进行。
疫情防控期受检人员须自行下载闽政通APP,并实名注册。体检当日须现场生成“八闽健康码”“行程码”,主动出示7日内阴性核酸报告。受检者行程码显示经过高风险地区请暂缓安排体检。除高风险地区外,行程码显示*号须出示48小时内阴性核酸报告。以上防疫要求如有调整,请以疾控中心公告为准。
参加2022年春季福州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应按《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闽教师〔2018〕20号)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自理。体检费用:普通教师资格405元、幼儿教师资格(女,避开经期)431元、幼儿教师资格(男)405元。
登录并完善个人信息及报名相关信息、个人健康申明根据提示并结合个人时间安排预约体检时间预约完成并确认截图保存预约信息体检当日出示体检预约凭证
(二)医院:福州市第一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地址:台江区五一南路52号)。交通:地铁达道站(A出站口);公交市一医院或十四桥或好又多联信店站。咨询电话:0591-88306211(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到12:00,下午14:30到17:00)。
(三)体检流程:
1.申请人须带身份证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福州市一医院体检中心领取《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按体检表要求完善个人信息并粘贴照片(未贴照片者均不开检);
2.持体检表与身份证至前台窗口将体检类型告知工作人员,体检类型分为:①普通教资②幼教(女性须填写妇科知情同意书);
3.完成拍照登记、领取指引单、缴费后到体检中心二楼各科室进行检查;
4.全部检查结束后将含有体检数据的体检表和指引单交到体检中心一楼“收单处”;
5.幼儿园教师(女)资格体检尽量避开经期,因例假无法完成幼教妇科检查项目的,须在体检表封面用铅笔标注“妇科未检”,并告知收单处工作人员,留下 体检表。指引单由个人携带保管,待经期完毕后持指引单至二楼妇科补检;
6.体检报告由个人领取,可在检后五个工作日在预约界面登录查询领取状态。
报告领取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7:30至12:00,下午2:30至5:00;周六、周天:上午7:30至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不能领取。
7.为完善体检结论,体检机构可按要求对个别申请人增加体检项目,作进一步检查或对初次检查项目进行复查。可在检后5个工作日后登录预约界面,如果“状态”未显示:“可领取”,请在周一至周日的上午(7:30—12:00)到体检中心复查!部分复查项目需空腹:血糖、上腹部彩超。特殊项目检查异常者,医院会直接电话通知受检者本人,请保持电话畅通。
(四)若体检报告存在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医疗机构及时补查,当期的体检报告仅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体检不合格者,由体检医院直接告知,不再另行通知。
(五)因个人原因(包括因怀孕无法完成胸部拍片检查等)未完成体检项目的,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发布的文件,将无法出具体检合格结论。
(六)注意事项:
1.体检前三天清淡饮食,勿饮酒、咖啡、浓茶,勿大量甜食,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须空腹;
2.女性体检如无法避开经期者,请检前告知医护人员,并在“备注”一栏注明“经期”;
3.着装以宽松轻便为宜,勿戴项链,女性不宜穿连衣裙、连裤袜,尤其是带有金属纽扣或亮片的衣物及有钢托和金属纽扣的文胸,须将头发全部盘至头顶;
4.有重大疾病病史者(指曾住院治疗或重大手术或需长期服药),请携带相关病历及检查等证明材料并将重大疾病病史、外伤手术史告知医生,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因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5.视力不能达到4.8以上者请自备能将视力矫正到4.8的眼镜,用于检测矫正视力;
6.组织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有关单位(学校)应尊重体检医院的安排,参加体检的申请人要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配合医护人员,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
五、其他事项
(一)请申请人按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参加体检和现场确认。申请人可在现场确认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对信息进行修改。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无法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当场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需由申请人自行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三)教师资格认定应由本人依法提出申请。同一申请人同一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领后的当次自然年度内不能再申领第二种教师资格证书。
(四)福州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处咨询电话:0591-83349431[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起改为14:00-17:30)]。
福州市教育局
2022年4月15日
10,《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省属有关学校(单位): 为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8月18日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注册结论分为“合格”“暂缓注册”和“不合格”三种形式。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 (一)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 (二)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 (三)在教师进修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上述人员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与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以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重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助省教育厅指导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在岗教师注册前需在岗一年(含)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所要求的职业道德考核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注册有效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且最近一次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注册有效期内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培训学时(或规定的等量学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或教学工作量;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除外; (三)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按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四)最近一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五)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十条 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与任教学段、任教学科(专业)不一致,或持有多本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按如下办法注册: (一)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学段或其他岗位任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调整至相应学段或岗位任教,规定时间内未执行的,给予暂缓注册; (二)持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给予注册; (三)现任教学科(专业)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专业)不一致的,可给予注册,但应注明实际任教学科(专业); (四)持多本证书的,只能选择一本按上述规定注册。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18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及相关教研机构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同步申请。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聘用证书); (四)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任教学校出具的5年各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证明及最近一次聘期考核结果; (六)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注册人员须提交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证明材料。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一)(二)(三)(四)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本规则实施前已在岗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四)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学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补充提交暂缓情形消失或者改正情况的证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并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提出注册结论建议,注册结论建议在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根据注册建议给出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并依据调查情况给出注册结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材料的网上复核。 第十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相关信息,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应相应填写注册结论后,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教育行政部门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四章 注册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重新注册合格的,其职称聘任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收回教师资格证,并责令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注册且经责令仍不注册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一经发现由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组织调查视调查情况作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结论,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二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第二十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点击进入>>> 相关推荐>>> 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时间查询人口